男子白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,非法倾倒约6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。6月18日,阳曲县公安局通报,白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。
几天前,阳曲县公安局接到报警,称有人在黄寨镇万亩草场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。接警后,阳曲县公安局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展开调查。民警走访调查发现,49岁的男子白某有倾倒、堆放、丢弃建筑废物垃圾的作案嫌疑。收集固定大量证据后,民警将白某抓获归案。
经查,6月9日和10日夜间,白某为牟取私利,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资质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,使用大货车将3车次约60立方米建筑垃圾,倾倒至阳曲县黄寨镇万亩草场某处。在相关证据面前,白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。
法律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120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:(一)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;(二)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,建设工业固体废物、危险废物集中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的设施、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……
防治法第123条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